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法国外国投资管制条例修订版(décret IEF 2026)是过去十年中对中国买家影响最深远的一次监管调整。条例不仅扩大了「敏感行业」清单,更将申报门槛从25%表决权下调至10%(针对欧盟以外投资者,包括所有中国主体)。本文是实战式入门指南。
谁需要IEF申报?2026年新边界
根据法国经济财政部DG Trésor发布的指南,以下三类操作必须提前申报:
第一,直接或间接取得法国公司10%以上表决权的中国主体(自然人或法人,包括香港、澳门注册主体)。第二,取得控制权(即使表决权低于10%)的任何方式,包括通过股东协议、特别表决权安排、董事会席位主导。第三,收购法国公司的特定业务分支或资产,只要这些资产涉及敏感行业。
需特别注意:即使最终持股低于10%,但若买家与同一行业其他股东构成「协同行动人」(action de concert),也将合并计算。中国母公司通过欧洲控股公司间接收购法国标的的「穿透原则」(look-through)已被明确,香港SPV结构不再自动等同于「欧盟主体」。
完整的条例解读请参阅我们的法令解读专文。
扩大后的敏感行业清单
新条例新增5个行业:关键矿物加工(锂、钴、稀土)、生物制药生产线、云计算与数据中心、农食工业、港口与机场地服。同时收紧了原有的人工智能、量子技术、半导体、核能、国防、电信骨干网络等清单。
对中国买家而言,最常踩雷的是农食工业新分类——葡萄酒加工链条上规模较大的标的可能被纳入申报范围,导致流程从预期的8周延长至20周以上。葡萄酒赛道的中国买家可同时参考勃艮第酒庄收购指南。
申报流程:从预审到最终决定的5个阶段
阶段1 — 预审咨询(pré-saisine,可选但强烈建议)。匿名向DG Trésor提交项目概要,约30天内获得是否需要正式申报的初步意见。该阶段不具法律约束力,但显著降低后续被否决的风险。
阶段2 — 正式申报。买家律师提交完整档案,包含买家股权结构(直至最终受益人UBO)、收购资金来源证明、商业计划、协同效应分析。中国买家需特别留意UBO穿透要求:国资背景、政府引导基金参与情况必须如实披露。
阶段3 — 初步审查。回复「无需深入审查」或「启动深入审查」。
阶段4 — 深入审查(若触发)。可附条件(engagements):承诺保留就业、维持研发投入、不向境外转移技术、设立法籍独立董事等。
阶段5 — 决定通知。无条件批准、附条件批准、或拒绝。被拒绝的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复议,但实务中成功率极低。
中国买家应在签署LOI(意向书)阶段即纳入IEF条款,设置先决条件保护权益。融资安排的先后顺序见银行融资实操指南。
资金来源审查与反洗钱
Tracfin(法国金融情报机构)对中国买家资金来源的审查明显加强。三类资金路径需格外谨慎:地下钱庄/换汇通道(零容忍,直接刑事风险)、香港搭桥结构(需提供完整的境内合规出境证明,包括外汇登记或ODI备案)、家族信托结构(需穿透至最终受益人,并提供信托文件的法文公证译本)。
建议在签署LOI前完成境内ODI备案,并提前准备资金路径完整证据链:境内分红或银行贷款 → 商务部备案 → 外管局结汇 → 跨境汇款 → 法国账户入账。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在公证阶段触发可疑交易报告。
收购后的本地化:人才护照投资者签证
完成收购后,中国买家若希望持续参与法国公司治理,推荐申请人才护照—投资者长期居留证。门槛为投资额≥30万欧元,首期4年,可携配偶与未成年子女。详见中国申请人完整指南。
常见问题
1. 香港主体收购法国公司,是否适用IEF条例? 适用。香港、澳门主体属于「非欧盟投资者」,按10%门槛申报。BVI/开曼SPV的香港中转结构不享受任何豁免。
2. 中国买家通过欧洲控股公司收购,能否规避IEF? 不能。「穿透原则」要求识别最终控制人。若最终UBO是中国自然人或中国企业,即使收购主体为德国或荷兰公司,仍需按非欧盟投资者申报。
3. IEF审批失败后,定金能否退还? 取决于LOI中是否设置了「IEF批准为先决条件」的条款。我们建议在所有中国买家LOI中加入此条款,确保审批失败时定金全额退还。
如果您正在考虑收购法国中小企业、或已签署LOI需要IEF专业评估,欢迎与Benjamin R.与Meng D.预约项目预审会议(中法双语)。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建议。